2023年10月29日 星期日

MeToo浪潮下的性平三法大修正 — 淺談企業對於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因應之道

飛騰雙週報_淺談企業對於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因應之道

近年來性平意識提升,舊框架下的法律規範顯已不敷使用,在巨大社會聲浪推動下,立法院分別在112年7月28日與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條文。其中對於企業來說,最為重要的當然便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訂,該法將分成兩大部分,分別自112年8月18日與113年3月8日開始正式施行,特別是對於雇主所應善盡的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增訂更多的具體規範。因此,以下將從雇主必須留意的角度出發,將本次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為性工法)的修法重點摘錄統整,期能讓不論是身為企業主、人資、主管與勞工的讀者們,都能更為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112年8月18日生效之性工法增修條文部分

一、將本法名稱從「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二、新增「權勢性騷擾」定義,雖然並非全新的性騷擾行為態樣之描述,但會因為性騷擾行為人具公司內部指揮監督權限,將加重其法律責任:

性工法第12條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行為人若屬權勢性騷擾,或為最高負責人、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加重之懲罰性賠償金:

性工法第27條第5、6項:「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四、性騷擾防治法對被害人所應負之保密義務,於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措施亦有適用:

性工法第38條之4、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4、5項:「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113年3月8日生效之性工法增修條文部分

一、過往主管機關立場,凡於雇主舉辦活動或雇主所屬場域發生之性騷擾,均有性工法適用。惟新法似乎改變此見解,將職場性騷擾原則上侷限於工作時間執行職務發生者,僅有在三種特殊例外情況下,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遇性騷擾,方有性工法之適用:

性工法第12條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二、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二、不特定人於公共或公眾出入場所實施職場性騷擾行為時,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使主管機關之公權力得以適當介入,此時雇主例外得免於性工法糾正補救義務:

性工法第12條第7項:「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三、新增「最高負責人」之定義(解釋上應指公司對外登記之唯一代表人),並於多處新增相應之規範:

性工法第12條第8項:「本法所稱最高負責人,指下列之人: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四、增訂未達30人受僱者之事業單位,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至於30人以上受僱者之事業單位,立法者條列其性騷擾防治措施所應包含項目,並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在未來訂定相關準則:

性工法第13條第1項、第6項:「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不論是接獲正式申訴,或是出於其他管道而得知職場性騷擾情形時,分別明定所應採取之各種糾正補救措施,其中最重要者不外乎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間避免再有任何接觸機會,另提供相關必要協助並善盡完成調查程序,讓申訴人得安心再投入職場環境:

性工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六、明定查證性騷擾事件過程之注意事項,例如給予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盡量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以及讓性別意識專業人士參與申訴處理單位等:

性工法第13條第3項:「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七、雇主凡接獲申訴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並將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通知主管機關,這也代表未來主管機關將有機會審究雇主處理性騷擾事件之適法性:

性工法第13條第4項:「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八、新增對於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之被申訴人,於調查期間得進行停職之規定,這是賦予雇主得片面施行留職停薪權力之例外情形。另對於情節重大之性騷擾行為人懲戒解僱時,除斥期間30日得遲至完成調查結果之時起算,此乃原本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起算日為知悉事實日)之特別規定:

性工法第13條之1:「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九、為免勞工遭遇性騷擾時未能於內部管道獲得充分救濟,明定可逕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情形,且另有特殊之申訴期限限制:

性工法第32條之1:「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申訴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十、當主管機關依性工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相關單位與人員均有配合進行調查與提供相關資料等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性工法第32條之2第2項:「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調查結果不當時,得命令在期限內作必要處置:

性工法第32條之2第3項:「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理之申訴,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十二、申訴性騷擾事件之對象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申訴人得申請於主管機關調查期間強制調整工作,雇主不得拒絕:

性工法第32條之2第5項:「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宇恒叮嚀

112年度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修正,新增許多更為具體之性騷擾防治措施規定,大幅提升對於職場性騷擾案件申訴人之保障,相對而言,雇主所應負之注意義務自然也大幅提高,亦多有對應之罰則,不可不慎。本文宥於篇幅限制,僅能節錄部分重點介紹,期能藉此提供在事業單位中負有相關管理權責之讀者作為參考,共同促進職場性別平等之保護意識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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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 星期三

調高勞退雇主提撥率,勞動部鼓勵勞資協商

飛騰雙週報_調高勞退雇主提撥率,勞動部鼓勵勞資協商

新制勞退強制雇主每月提繳6%勞退金至勞工專戶,勞工亦可自提6%到個人專戶,做為勞工退休後經濟生活保障。這項制度自2005年7月1日實施至今已逾18年,近期勞團紛紛要求雇主提高提撥率,工會要求與雇主協商。對此,勞動部表示,鼓勵勞資協商提高雇主勞退提撥率。

勞團主張提高提撥率

於2023年7月1日上路的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強制提繳率15%,引發勞工比價效應。因此,勞團主張,新制勞退雇主強制提撥率應由目前6%,先提高至9%,再提高至10%以上;而勞工自提最高上限6%,亦應同步鬆綁。不過,上述訴求皆須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但若勞資協商,雇主同意,就可以先行。

根據勞保局統計,2022年僅不到6.4萬勞工,雇主為其自提超過6%。在去年雇主提繳734.1萬勞工中,僅占0.87%。換言之,雇主為勞工提繳超過6%的勞工,不到1%;99%勞工,雇主都是提繳最低的6%。整體平均,雇主平均提繳率為6.03%。

勞團批提撥率太低

「願意提繳超過6%的企業非常少,」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表示。他自己公司中日合成化學,為鼓勵員工自提,只要勞工自提6%提好提滿,雇主提繳率就拉高至7%,這項作法亦已明定在公司內部規則,合計提繳率是13%。就他所知,長春也是這樣作法。

何政家表示,2005年7月1日實施新制勞退,立意雖良善,但提繳率訂太低,新制的勞工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是適用舊制勞退的二分之一不到。當年很多勞團都向政府表達不滿,但政府都以「先求有再求好」回應。而今,18年過去,今年通貨膨脹嚴重,退休金等於實質縮水,勞退新制的提撥率到應該要檢討、調高時候了。

勞動部鼓勵勞資協商

勞動部決策官員表示,要調高新制勞退雇主強制提撥率,涉及勞資權益,必須修法;因國內企業規模、營運情況差異很大,短時間內要強制企業一律提撥幾趴勞退金,茲事體大,實務上亦不容易,但若能透過勞資協商,有能力企業先行,勞動部樂見其成。

勞團要求調高新制勞退雇主強制提撥率,主要有兩個理由:

  • 現行提撥率6%太低,新制的勞工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是適用舊制勞退的二分之一不到。
  • 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強制提撥率15%,比新制勞退高出9.75個百分點。

勞團要求調高新制勞退雇主強制提撥率,是否能成功,仍有待觀察。但隨著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強制提撥率提高,勞工比價效應將可能促使雇主提高勞退提撥率。

《資料參考:2023-10-11 提高雇主勞退提撥 勞資可協商│經濟日報 記者 江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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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動局加重裁罰,防職業災害

飛騰雙週報_北市勞動局加重裁罰,防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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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職業災害頻傳,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及強化雇主防災之責任,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已於日前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針對一定規模事業單位、重點違反條文及重複違反法令情節者等加重裁罰額度,以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

勞動局說明,鑑於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大多係為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7條等規定,為促使雇主或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規以防止災害發生,爰針對該基準第三點、第四點第6項、第47項及第48項,並參考勞動部111年7月27日勞職職授字第11102037651號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修正其適用之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並提高罰鍰額度及重複違反之累計裁罰額度。

舉例來說,如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規模及性質分為甲類(上市、上櫃公司、營造工程金額超過1億元或勞工人數超過300人之其他行業)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提升至10萬元,並按次累加10萬元;乙類(營造工程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勞工人數6人以上300人以下之其他行業)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至6萬元,並按次累加6萬元。至於上述以外之業者,則歸為丙類事業單位,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3萬元,並按次累加3萬元。

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加重裁罰是為了確實保障勞動者權益,促使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但並非是唯一的降低職業災害手段。另外,統一裁量基準修正自112年11月1日生效,實施檢查之違反法令案件,一律依修正後之裁量基準處理。

高局長也呼籲,確保職場安全健康是雇主責任,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基礎,雇主務必恪遵法令規定,以營造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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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5大常見違法態樣,雇主勿觸法

飛騰雙週報_加班費5大常見違法態樣,雇主勿觸法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如下:

第一類:加班只能換補休?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第三類: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

第四類:加班費計算以1.33或1.66計給?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第五類: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補充說明,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網址:https://labweb.mol.gov.tw/),歡迎多加利用。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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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e化服務,連假期間員工加、退保更方便

飛騰雙週報_勞保局e化服務,連假期間員工加退保更方便

員工若是在連假期間到、離職,投保單位該如何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加、退保呢?勞保局表示,除了可於休假日後第1個工作日透過紙本申請書表追溯加、退保外,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提供3種線上申報方式,方便投保單位辦理休假日到、離職員工的加、退保作業。

勞保局說明,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離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加、退保,惟若員工到、離職日適逢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等休假日,應於休假日後第1個工作日,填具加、退保申報表並檢附到、離職證明,該等員工的保險效力即可自到、離職日當日生效。

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3種申報方式

為了使投保單位申報作業更便捷,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提供多元且彈性的申報方式:

  • 當日申報:休假日亦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申報員工加、退保。
  • 提前預辦:於員工預定到、離職日起前10日內,線上預辦到、離職日加、退保。
  • 辦理追溯:於休假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線上申報追溯員工加、退保。

勞保局舉例說明,以今年中秋節連假(112年9月29日至112年10月1日)為例:新進員工如於112年10月1日到職,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於當日申報員工加保;或提前10日內(112年9月21日至112年9月30日期間)線上預辦加保;或於休假日後第1個工作日(112年10月2日)線上申報追溯員工自112年10月1日加保。至於非網路申報單位則應於休假日後第1個工作日(112年10月2日)填具加保表並檢附到職證明,辦理追溯休假日加保。

勞保局鼓勵投保單位使用e化服務

勞保局表示,「e化服務系統」相較傳統紙本申報方式,具有省錢、便利、快速又安全的優點,全天24小時皆可使用,不必受限於郵局或勞保局的服務時間,還可節省親赴郵局或勞保局辦理的人力、時間及費用,並為環保盡一份力。竭誠歡迎投保單位點選下方連結申請成為網路申辦單位,立即體驗勞保局e化服務。

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員工加、退保作業,以保障員工的保險權益。

※ 勞保局e化服務連結:https://edesk.bli.gov.tw/me/#/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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